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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XX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粤0305执保1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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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XX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398号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XX**1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9398406U。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1978655N。
法定代表人:肖XX。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28133.5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深圳市XX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19)富南诉保第201XXXX0327-013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2019年4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28133.5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詹XX
  • 1970-01-01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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