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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通山民初字第00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建新律师

案件详情

倪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山民初字第0001号
原告倪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建新、陈XX,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管丽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XX
  • 1970-01-01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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