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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与黄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山民初字第00354号
原告方X。
委托代理人瞿XX,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姜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陈建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XX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与被告黄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克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