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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南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4民初3143号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陈建新、陈XX,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叠石桥三期家纺城东8号门对面海门市XX。
法定代表人薛XX。
原告黄XX诉被告南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XX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桑林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