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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刑终1314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吴XX(绰号“高佬”、“矮佬”,化名“傅XX”、“傅X”),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在取保候审中。
辩护人马俊哲、谷XX,均为广东XX律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粤0112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刑初4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庆锋
审 判 员 杨 毅
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