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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与广州市XX公司、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民初3940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5民初3940号
原告:丁XX,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
法定代表人:钟XX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XX。
法定代表人:董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XX、郑X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广东XX公司、被告广东XX公司、被告广州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以其已与被告广州市XX公司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0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判员 刘 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