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丁XX与广州市XX公司、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民初3940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粤0115民初3940号
刑事辩护
马俊哲律师 在线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8万+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丁XX与广州市XX公司、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民初3940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5民初3940号
原告:丁XX,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
法定代表人:钟XX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XX。
法定代表人:董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XX、郑X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广东XX公司、被告广东XX公司、被告广州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以其已与被告广州市XX公司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0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判员 刘 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XX
  • 1970-01-01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俊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俊哲律师
5.0分服务:9.8万+人执业:12年
马俊哲律师
14401201****4821 执业认证
  •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婚姻家庭
  • 广州市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 185 8887 6521
  • Lawyer-Mjz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