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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公司、广东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1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秦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方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哲,系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系广东XX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徐XX。
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景泓XX”)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景泓XX上诉称:被上诉人广东XX公司自称是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买的涉案物业,而涉案物业的原权属人为上诉人,本案案由不应定为物权保护纠纷,双方系因拍卖合同关系产生的物业交付争议,本案的案由应为拍卖合同纠纷。基于本案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的,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