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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冼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粤01民辖终140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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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冼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1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广东XX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冼XX,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冼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5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XX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广州市越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因涉案商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XX
  • 1970-01-01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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