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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杨X、林X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粤0106民初17205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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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杨X、林X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民初17205号
原告:梁XX,女,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王X,分别系广东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杨X,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钟XX,广东XX律师。
被告:林X,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杨X、林X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XX负担。
审 判 长  王伟雄
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
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靖文
罗小玲
黄谱兰
  • 1970-01-01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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