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莫XX与郭XX、钱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067号
刑事辩护
马俊哲律师 在线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8万+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莫XX与郭XX、钱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067号
原告:莫X,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王X,分别为广东XX律师、律师助理。
第一被告:郭X,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第二被告:钱X,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莫X诉第一被告郭X、第二被告钱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俊哲、第二被告钱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一被告郭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第一被告自2012年起存在代购手机的关系,方式为我先给钱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代购手机后再交手机给我,故双方一直都有经济往来。第一被告因代我购买手机五台收取了我25300元,但无法交货,第一被告于2013年1月5日写下欠条,欠条约定第一被告于2013年7月31日退还所欠款项25300元。现第一被告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归还货款,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两被告又为夫妻关系,故我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我归还欠款25300元及利息6742.4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最终计至清偿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第二被告辩称:我与第一被告是夫妻关系,我确认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代购手机关系,也确认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手机款项,但数额应该是23000元,因为第一被告在写下借条之后已经偿还原告2000元,而且23000元是已经加了利息在里面的,我只同意偿还原告230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第一被告写下《欠条》,载明“本人郭X因代莫X购买手机5台,金额25300元,现无法交货……定2013年7月31日退还”。第一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名并加盖指模。第二被告提交户口本,载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立下《欠条》证明其欠原告款项25300元未还,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还款。第二被告对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存在代购关系且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均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至于欠款数额,第二被告认为已偿还原告2000元,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根据欠条所载及双方陈述,本院确认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款项为25300元。本案并非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计算利息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第一、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被告亦同意对第一被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第一被告郭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25300元给原告莫X;
二、第二被告钱X对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元,由第一、二被告共同负担。第一、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承担的受理费交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 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官芸芸
陈XX
  • 1970-01-01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俊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俊哲律师
5.0分服务:9.8万+人执业:12年
马俊哲律师
14401201****4821 执业认证
  •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婚姻家庭
  • 广州市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 185 8887 6521
  • Lawyer-Mjz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