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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上海XX、台州市普业塑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粤0106民初1212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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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上海XX、台州市普业塑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12126号
原告:林XX,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XX,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503746N。
负责人:秦XX。
被告:台州市普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南城街道方山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26324XN。
法定代表人:夏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林XX诉被告上海XX、台州市普业塑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林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审 判 长  龙XX
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
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XX
  • 1970-01-01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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