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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和与广州XX公司西城都荟分店、广州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3民初1470号
原告:马X和,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西城都荟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第****商铺。
负责人:黄XX。
被告:广州XX公司,住,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XX**/div> 法定代表人:倪XX。 被告:中山市XX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西XX**之**div> 法定代表人:谢X。 本院审理的原告马X和与被告广州XX公司西城都荟分店、广州XX公司、中山市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马X和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和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XX公司西城都荟分店、广州XX公司、中山市XX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X和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杨XX 书记员 欧XX
法定代表人:倪XX。
被告:中山市XX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西XX**之**div> 法定代表人:谢X。 本院审理的原告马X和与被告广州XX公司西城都荟分店、广州XX公司、中山市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马X和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和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XX公司西城都荟分店、广州XX公司、中山市XX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X和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杨XX 书记员 欧XX
法定代表人:谢X。
本院审理的原告马X和与被告广州XX公司西城都荟分店、广州XX公司、中山市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马X和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和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XX公司西城都荟分店、广州XX公司、中山市XX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X和负担。
审判员 张智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XX
书记员 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