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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公司与廊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6民初273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姚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廊坊XX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廊坊市文安工业新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河北XX律师。
原告广东XX公司与被告廊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廊坊XX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决定本诉、反诉合并审理。本诉原告广东XX公司、反诉原告廊坊XX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广东XX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廊坊XX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本诉原告广东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530元,由反诉原告廊坊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燕
审判员 王丹旭
审判员 李晓栋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