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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867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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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867号
原告:洪X,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助理。
被告:张X,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X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洪X负担。
审判员  陈嘉柔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关洁贤
2015年9月21日生效
  • 1970-01-01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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