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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初3658号韩X诉临沂XX公司、王XX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3民初3658号
原告韩X,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代理人王XX、盛常宝,山东XX律师。
被告临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XX,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本院受理原告韩X诉被告临沂XX公司、王XX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临沂XX公司、王XX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缴纳)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 泓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