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公司与陈X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876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X。
委托代理人苏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上海XX律师。
被告陈X,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陈X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高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陆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