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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与中国XX公司、成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川0104民初82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丽娟律师

案件详情

钟XX与中国XX公司、成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民初8276号
原告:钟XX,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XX**天府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X。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XXdiv> 法定代表人:王X。 原告钟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成都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钟XX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XX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成都XX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计586.5元,由原告钟XX负担。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叶XX
法定代表人:王X。
原告钟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成都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钟XX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XX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成都XX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计586.5元,由原告钟XX负担。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XX
  • 1970-01-01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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