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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何X、方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川0106民初3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丽娟律师

案件详情

李X与何X、方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371号
原告:李X,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被告:何X,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方XX,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原告李X与被告何X、方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李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XX
  • 1970-01-01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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