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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邓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2630号
申请执行人:付XX,男,1971年7月19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邓XX,男,汉族,1958年11月27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76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付XX与被执行人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8330元及利息,执行费152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综上,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