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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夹江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川1126执3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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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夹江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26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3150631P。
法定代表人: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XX,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夹江XX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工农XX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9648251B。
法定代表人:毛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XX公司与被执行人夹江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四川XX公司于是于2019年6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6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肖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XX
  • 1970-01-01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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