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成都XX公司与江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2民初4989号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部汽车城十陵XX内**。
法定代表人: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被告:江X,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江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