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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与成都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川0106民初33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丽娟律师

案件详情

钟XX与成都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3369号
原告:钟XX,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庆东一路********。
法定代理人:张XX,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诉被告都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XX负担。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叶X
  • 1970-01-01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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