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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与丁X、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川0108民初41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丽娟律师

案件详情

薛XX与丁X、四川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成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4102号
原告:薛XX,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丁X,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云XX**附**。
法定代表人:陈XX。
原告薛XX与被告丁X、被告四川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薛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XX
  • 1970-01-01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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