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与潘XX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24民初1559号
原告:胡XX,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四川XX律师。
被告:潘XX,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胡XX与被告潘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胡XX以已经与被告潘XX协商处理好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XX负担。
审 判 长 万永康
审 判 员 曹艳斌
人民陪审员 张 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杨XX
书 记 员 尧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