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XX公司诉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民初5112号
原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周XX,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四川省XX公司诉被告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无法向被告周XX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谢 凯
人民陪审员 彭 东
人民陪审员 杜智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