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宋XX,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刘X,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宋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XX(2018)川1102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X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250元。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刘X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执149号案件中的应收执行案款,该执行案款因存在参与分配纠纷,正在诉讼之中,需等待诉讼结果。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