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XX公司与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民初3079号
原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沈XX,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四川省XX公司与被告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2018年6月29日,四川省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敖 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