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XX公司与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民初3078号
原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XX。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宋XX,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四川省XX公司与被告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省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雨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郭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