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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X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8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史敦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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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X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81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X,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3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XX、史敦定,广东XX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上午,被害人吴X、范X(均已被行政处罚)密谋打牌出千弄钱,并准备了隐形眼镜、扑克牌等作弊工具,随后电话约被告人赖X打牌。当晚22时许,吴X、范X、赖X、魏XX、袁XX一起在位于石岩塘头应人石的福景宾馆401房开房赌博(“炸金花”)。在赌博过程中,吴X采用事先与范X商定好的方法,赢了赖X1900元,赢了魏XX、袁XX二人共700余元。后被告人赖X识破了吴X的骗术,气愤下拿走吴X面前的现金3900元(其中包括赖X被骗的1900元)。赖X又佯称自己叫了十余个兄弟,威胁要整吴X、范X,并要求吴X、范X各赔偿现金5000元。最后,赖X拿走吴X、范X的身份证作抵押,离开了现场。次日下午,被告人赖X被抓获归案。
另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吴X、范X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恩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XX(兼)
书记员詹X
  • 1970-01-0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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