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229号

  • 综合类型
  •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2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史敦定律师

案件详情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229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22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13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XX、史敦定,广东XX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2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及辩护人邓XX、史敦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9月初开始,被告人唐X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开了一间手机配件店。2013年11月中旬,唐X通过“好兄弟”网站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881部淫秽视频和2本目录。其将淫秽视频放在手机配件店内电脑上,帮助他人下载牟利,每下载1部淫秽视频收取人民币1元。2013年12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唐X抓获,当场缴获淫秽视频目录2本、涉案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涉案电脑内储存的1900部视频中有1881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相关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唐X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壹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加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X(兼)
书记员郑XX
  • 1970-01-0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