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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425号_朱XX与马X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4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史敦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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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425号_朱XX与马X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朱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敦定,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马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诉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法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吴XX
  • 1970-01-01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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