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深圳市XX公司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6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史敦定律师

案件详情

深圳市XX公司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649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敦定,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范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简XX(兼)
书记员邓XX
  • 1970-01-0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