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张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306刑初6759号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675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史敦定,广东XX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3226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六个月至一年之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张XX来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XX做商品临时推销员。
在工作期间,张XX先后十余次将该商场内货架上的小件商品(食品、洗护用品、水杯、奶瓶等商品)装入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袋子内,然后盗出销售区域,放进设置在员工通道处的私人物品柜内(该柜设置于收银台外),下班后将盗来的商品带回家中。
2017年8月23日,张XX再次盗窃时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随即报警。
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张XX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其盗窃的商品(经商场统计,共价值2719元)。
另查明,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4000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