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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粤0306刑初67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史敦定律师

案件详情

张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306刑初6759号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675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史敦定,广东XX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3226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六个月至一年之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张XX来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XX做商品临时推销员。
在工作期间,张XX先后十余次将该商场内货架上的小件商品(食品、洗护用品、水杯、奶瓶等商品)装入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袋子内,然后盗出销售区域,放进设置在员工通道处的私人物品柜内(该柜设置于收银台外),下班后将盗来的商品带回家中。
2017年8月23日,张XX再次盗窃时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随即报警。
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张XX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其盗窃的商品(经商场统计,共价值2719元)。
另查明,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4000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X(兼)
  • 1970-01-0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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