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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张XX、廖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粤0304执20264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史敦定律师

案件详情

冯XX、张XX、廖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20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XX,女,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史敦定,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廖XX,女,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冯XX与被执行人张XX、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4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60518.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向不动产、银行、车辆、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月明
执行员  张XX
执行员  范桃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XX
  • 1970-01-01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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