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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深圳市XX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粤0307执122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史敦定律师

案件详情

叶XX、深圳市XX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12245号
申请执行人:叶XX,男,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委托代理人:史敦定,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中XX****6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7786305。
法定代表人:廖XX。
申请执行人叶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8】54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和补助金合计63172.68元、律师费313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及基于执行依据的其他诉求,认可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8】542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可视为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及基于执行依据的其他诉求,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XX
执行员  颜XX
执行员  张丹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纪耿标
  • 1970-01-01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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