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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与蒋XX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浙0328民初2644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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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与蒋XX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文成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28民初2644号
原告:康X,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俞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蒋XX,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X与被告蒋XX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X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康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胡振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XX
代书记员 周XX
  • 1970-01-01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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