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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褚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127民初1778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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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褚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1778号
原告:何XX,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褚XX,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何XX与被告褚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何XX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褚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判员  徐金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XX
  • 1970-01-01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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