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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方XX等与胡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109民初215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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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方XX等与胡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2156号
原告周XX,男,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方XX,女,汉族,住址。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胡XX,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中国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9MA27WARR1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凤凰XX。
负责人沈XX。
被告中国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0MA280Q228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XX**。
负责人厉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方XX诉被告胡XX、中国XX、中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XX、方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X、中国XX、中国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X、方XX撤回对胡XX、中国XX、中国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4元,减半收取4677元(已预缴156元,批准缓交4521元),由周XX、方XX负担。
审判员  陶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X
  • 1970-01-01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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