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杭州XX公司与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109民初15760号
刑事辩护
张海玲律师 在线
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957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杭州XX公司与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5760号
原告杭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19361410,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XX**金绣国际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046295U,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XX**联合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XX公司撤回对浙江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杭州XX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蒋XX
法定代表人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XX公司撤回对浙江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杭州XX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XX
  • 1970-01-01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海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海玲律师
5.0分服务:9957人执业:8年
张海玲律师
13301201****6016 执业认证
  • 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358号蓝爵国际中心5幢2704
张海玲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法学专业,现于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执业。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秉承诚信、高效的法律服务理念,成功办...
  • 135 8840 2377
  • 1358840237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