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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5760号
原告杭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19361410,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XX**金绣国际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046295U,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XX**联合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XX公司撤回对浙江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杭州XX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蒋XX
法定代表人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XX公司撤回对浙江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杭州XX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