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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绍兴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109民初10159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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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绍兴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0159号
原告杭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1723672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XX(进化镇)。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俞X、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绍兴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602MA289JBQ16,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谢墅村西XX。
法定代表人彭XX,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绍兴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XX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 南
人民陪审员  谢中桥
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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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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