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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与郑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0361号
原告金XX,男,1971年1月2日出生,住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俞X、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郑XX,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丽水市庆元县。
委托代理人杨XX、鲍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被告郑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XX撤回对郑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金XX负担。
审 判 长 杜国良
人民陪审员 吴晓敏
人民陪审员 李凤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