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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XX与许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3536号之一
原告厉XX,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许X,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杨XX,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厉XX诉被告许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厉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X、杨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厉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厉XX负担。
审 判 长 严XX
人民陪审员 宣XX
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汤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