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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109民初1000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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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0001号
原告符XX,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俞X、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杨XX,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代理人葛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X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符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符XX负担。
审判员  严潇丹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无
书记员  汤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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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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