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裘XX与X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9780号
原告裘XX。
委托代理人俞X、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XXX。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裘XX诉被告X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裘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裘XX撤回对X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裘XX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丹丹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来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