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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X与任XX、孔XX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6687号
原告:任XX,女,194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任XX,男,193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孔XX,女,194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任XX与被告任XX、孔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任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任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卜训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