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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施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6027号之一
原告王XX,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俞X、张海玲,浙江XX律师。
被告施XX,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陈XX,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施XX,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施XX、陈XX、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XX、陈XX、施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对施XX、陈XX、施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傅成祥
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
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