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67苏州XX公司与苏州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0467号之一
原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XX(金麦穗农庄内)。
法定代表人:岳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1元减半收取1260.50元,由原告苏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志成
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
人民陪审员 缪永兴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