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22陈XX与黄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5722号之一
原告:陈XX,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被告:黄X,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陈XX诉被告黄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308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