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71王XX与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3471号
原告:王XX,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王XX,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原告王XX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审判员 宋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