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张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4838号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XX新XX**。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张XXXX公司,住,住所地张XX市凤凰XX安XX/div>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与被申请人张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XX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XXXX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XX公司为申请人江苏XX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XXXX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陈X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与被申请人张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XX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XXXX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XX公司为申请人江苏XX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XXXX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X
